English

恪守宪章实质精神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1999-07-19 来源:光明日报 江国青 我有话说

对于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必须依其立法的实质精神,而不是单纯根据形式逻辑来予以理解,更不能只以一国的好恶或利益为标准予以片面解释。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是宪章原则的最核心部分。但有关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在国际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歧。

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大国肆意曲解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为其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寻找所谓合法根据。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在国际关系中频频使用武力,主张并奉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和“预先自卫”等等。这种做法与其传统的殖民主义侵略政策及其强权政治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但并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在理论上也造成了不少混乱。

针对这种现象,《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对于宪章第二条四项及其相关条款予以充分重视,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阐述。诚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武力可能也是必要和合法的。但宪章总的精神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这一点无论是从联合国宪章制定的历史背景,还是从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等有关具体条款的规定来看都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因此,本书作者强调,使用武力一定要同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各机关的责任以及会员国的利益和具体问题一并考虑,而不能孤立地解释和适用第二条四项。

譬如,本书作者特别论及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行动。安理会可以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采取武力行动,如在60年代的刚果行动,近年的索马里行动和波黑行动。但作者深刻指出,在实践中以集体名义采取的强制措施往往难以摆脱大国政治的背景和利益,因此难免有强权政治的色彩。有些武力行动在形式上可能也是合法的,但实质上是并不符合宪章的基本精神的。对此,作者进一步强调,维和行动应恪守中立,不应介入当地的争端和冲突。除非为了自卫的目的,维和部队不应使用武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联合国维和部队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于自卫权问题,作者也针对一些国家竭力扩大宪章第五十一条的适用范围,提出所谓预先自卫的理论为其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寻找借口的企图或做法予以剖析。指出,依据宪章第五十一条与第二条四项的关系,任何关于自卫权的规定,无论是示明的还是默示的,都只能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例外。而宪章第五十一条关于行使自卫权条件的规定也清楚地表明,必须已经发生了实际的武力攻击,才能使用武力以自卫。因此并不存在为防止所谓紧迫攻击的危险而进行预先自卫的权利。作者的深刻论述,为宪章所规定的合法自卫权的行使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总的来看,《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是中国国际法专家学者首次对宪章进行系统的解释和评论,内容全面,理论结合实际,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联合国的作用和威信在面临挑战。有些西方国家及其学者甚至提出联合国宪章已经过时,国家主权原则已经过时,与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又提出了一种所谓新干涉主义。这是十分危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宪章诠释》恪守宪章的实质精神,坚持维护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任何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它的出版更显得非常及时和有意义。

(作者为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